我們為何主張於政府採購法下訂定資訊服務 採購的子法並積極導入「敏捷式開發」?

2018-09-13, 週四

-社團法人台灣數位科技與政策協進會-會員楊康律師 撰

資訊服務採購中涉及軟體開發規格者,於招標文件製作之初,往往不易描述清楚,如果缺乏專業人員的參與,採購規格問題叢生,據以為招標規格,問題可想而知。

因此,因採購規格所引起招標文件準備(規劃標、規格諮詢、招標規劃、敏捷式開發導入、決標價格等)、招標(釋疑等)、履約與驗收(瑕疵認定、溝通機制、公正單位調處、契約變更、測試計畫書等)、爭議處理(調解、異議申訴、不良廠商認定等),乃至於共同供應契約產品上架程序與大宗/集中採購作業規範等,有其特殊之處,而非目前相關子法中有關規定所能處理。

政府採購為國內資服業者的主要市場,業者在規格不確定的採購中,如何交出可為驗收通過的服務成果,可謂耗盡心思與成本,遑論經由政府採購提升業者的能量;民間市場,亦同受政府採購作業的影響,而影響整體資服產業。

論及軟體開發採購規格,目前政府與民間開發方式,既定規格造成自由度降低,以至於履約時難以因應需求的變化或業者付出高昂代價。

而敏捷式開發方式為因應快速變化需求的一種軟體開發能力與方式;頻繁交付新的軟體版本更強調程序員團隊與業務專家之間的緊密合作;當面溝通而盡可能減少不必要工作量;不斷追求較佳技術與良好設計將有助於提高敏捷性;可執行且有價值的軟體是進度的主要度量標準;強調適應變化而非預見性等,有助於產業環境的改善與提升。

因此,在目前政府採購法下制定資訊服務採購有關子法,爰為當務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