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工程會說明「政府採購法」修正52條文 .草案在預告期會持續傾聽各界意見

2026-01-05, 週一

一、行政院工程會於 2025/12/24 說明「政府採購法」修正草案修正重點~
(1)、強化採購資訊的及早公開,並刪除3家投標家數的限制。
(2)、簡化最有利標作業方式。包括: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搭配最有利標、未來機關評出最有利標即可辦理決標而無需議價程序、刪除最有利標須報上級機關核准規定等。
(3)、強化政府採購契約範本對機關的拘束力。避免採購案有不公平契約條款、增訂一定金額以上案件估驗週期不能間隔太久、分包商契約價金債權有優先受清償權利等。
(4)、精進違規廠商停權規定。草案增訂廠商「免責條款」,廠商執行政府採購契約,若內部已有合理監督管理機制並落實執行,且未因此得到不法利益,廠商可舉證免責。
(5)、阻止違規廠商借殼再生。草案增訂無論現有或新設相同代表人的廠商,如採相同經營模式,皆受停權效力所及。
(6)、加重處罰累犯廠商。 

行政院工程會主委陳金德說,草案預計預告至115年1月中旬,預告期工程會持續傾聽各界意見,若有需要也會做出調整。

下載:1141111政府採購法修正草案預告版本https://www.pcc.gov.tw/content/index?ltype=A&eid=8006&lan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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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充執行狀況: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主委陳金德之專題報告 -- 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於 立法院第 11 屆第 4 會期交通委員會

「公告修正《政府採購法》,以求精進政府採購效率、提高重大工程進度品質、堵絕惡質廠商投標可能」專題報告 :by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主委陳金德
摘要:針對《政府採購法》修正草案進行說明,旨在提升效率與工程品質:

* **精進採購效率**:刪除第 1 次招標需 3 家廠商投標的限制,並取消小額採購金額不得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的規定,以利彈性調整。
* **提升工程品質**:將採購契約範本效力「剛性化」以確保公平,並增訂縮短估驗週期與分包商價金優先受清償機制,保障各級廠商權益。
* **防堵惡質廠商**:規定停權效力擴及相同代表人之其他或新設廠商,並增訂重複違規之停權期間應合併或接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