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2017-12-10, 週日

台灣數位科技與政策協進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數位科技與政策協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促進各行各業結合數位科技發展,及建議政府制定前瞻性相關政策,促使數位科技相關產業具國際競爭優勢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的任務如下:

一、溝通、整合各界數位科技相關產業意見並反應給政府行政、立法機關。

二、舉辦數位科技相關之座談會與研討會等活動。

三、適時邀請政府行政、立法機關與產業代表、專家學者演講及交換政策意見。

四、提供政府制訂前瞻性數位科技政策之建議。

五、發行各行業與數位科技相關之發展趨勢、產品與產業動態等之電子刊物與訊息。

六、建立數位科技相關人才資料庫。

七、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宜。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具有行為能力,從事於數位科技研究與應用數位之個人,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同意,並繳納入會費、與常年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企業及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與常年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依其登記資本額分為 四類:登記資本額壹億元以上者為第一類;登記資本額伍仟萬元以上未滿壹億元者第二類;登記資本額壹仟萬元以上未滿伍仟萬元者為第三類;登記資本額未滿壹仟萬或無登記資本額者為第四類。凡向政府登記或經政府認可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與常年會費後,屬第一類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以行使會員權利,第一類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三人,第二類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二人,第三類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二人,第四類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擔任本會委任職務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組織及職員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之重大事項,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任期三年,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理事長及副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三人,由理事互選之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以連任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議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確認方式之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書面連署之提出,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或其他授權方式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確認方式之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第一類團體會員新台幣伍萬元,第二類團體會員新台幣參萬元,第三類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第四類團體會員台幣參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第一類團體會員新台幣貳萬元,然創始團體會員減半,第二類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第三類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第四類團體會員新台幣壹仟元。

三、事業費。

四、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自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6102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106125日台內團字第1060080188號函准予備查。
本章程經本會107621日第1屆第2次臨時會員大會修訂。
報經內政部107627日台內團字第1070430180號函准予備查。
本章程經本會108年12月18日第1屆第3次會員大會修訂。
報經內政部109年2月5日台內團字第1090290187號函准予備查。